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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公开征求《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建议。4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的《办法》共三十九条,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适用对象和原则、电动自行车监管主体的职责分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安全等方面出现诸多难题。据了解,湖北省目前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1000万辆,登记上牌的仅250万辆,其中符合新国标的只有158万辆。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4月18日至5月17日。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安全头盔等产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电动自行车停放,非机动车道路设施的规划;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配建等方面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同时,《办法》要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需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已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另行规定。过渡期领取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登记管辖区域外使用,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强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行为。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禁止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放,禁止违反安全用电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等行为。
此外,《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充电等作了一系列便民服务和保障规定。明确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建立非机动车道路通行体系,划设非机动车道,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创造条件;在部分公共场所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停车设施、充电设施;鼓励支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换电设施。
(图片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来源:极目新闻)